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洪忠偉 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893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