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2號上訴人即被告儲裕財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之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於上述期間未補提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1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正本,已於民國106年2月17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儲裕財(下稱上訴人)。上訴人雖於106年2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被告無法逕予甘服判決,為此,特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同法第349條之規定,於收受判決後,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請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業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迄今已屆滿,而上訴人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張瑋珍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沈怡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