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啟豊指定辯護人黃奉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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