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俊廷 (原名 林家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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