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75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瑞馨 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台北市○○路○段○號4樓
之1,且依兩造下標前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因本買賣契
約事項涉訟,買賣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該買賣交易手則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