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70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長壽 被上訴人即被告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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