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文康選任辯護人林孟乾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文康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具狀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粟威穆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