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8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8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838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曾 靖雅 債務人 劉春 香債務人 曾金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曾金山、 曾靖雅 、劉 春香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曾金山、曾靖雅、 劉春香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曾金山、曾靖雅、劉春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元,及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曾靖雅、劉春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序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務人曾金山、曾靖雅、劉春香並應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曾靖雅於就讀輔英技術學院時,邀同劉春香、曾金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7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9年07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89,30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838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曾金山,曾│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22182│靖雅,劉春│6月01日起│││││元│香││││├──┼───┼─────┼──────┼──────┼───────┤│2│新臺幣│曾金山,曾│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27800│靖雅,劉春│6月01日起│││││元│香││││├──┼───┼─────┼──────┼──────┼───────┤│3│新臺幣│曾金山,曾│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27800│靖雅,劉春│6月01日起│││││元│香││││├──┼───┼─────┼──────┼──────┼───────┤│4│新臺幣│曾靖雅,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11520│春香│6月0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曾金山,曾│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182│靖雅,劉春│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曾金山,曾│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800│靖雅,劉春│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曾金山,曾│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800│靖雅,劉春│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曾靖雅,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520│春香│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