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林天立 被告 李文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此有該判決書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為同一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