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7號上訴人 尤文芳
尤文達李美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雅惠 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544元(計算式:670元/平方公尺×193.35平方公尺=129,5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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