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7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奕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丙之一之(六)之⒉第五行關於「顯非無據」之記載應更正為「顯屬無據」;據上論斷欄關於「第
310條第1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10條第2項」。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如主文所示部分,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齡玉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