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于竹賴曉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6年5月25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4,340,000元。⑵新臺幣(下同)1,9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所負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6年5月22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賴于竹即賴曉晴,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賴于竹即賴曉晴於⑴⑵⑶民國106年5月2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700,000元⑵1,610,000元⑶1,910,000元,清償日為⑴民國107年5月26日⑵民國107年5月26日⑶民國136年5月26日,⑴⑵⑶均約定有利息,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⑴⑵無庸催告⑶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0年4月1日⑵民國110年4月1日⑶民國110年3月26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5,047,672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附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及催告函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潭子區│潭陽││195│103.51│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61│臺中市潭子區潭│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85.14││全部││││陽段195地號│主要建材:加強磚│二層:85.14│││││├───────┤造│三層:85.14││││││臺中市潭子區潭│層數:4層│四層:24.51││││││興路二段443巷5││合計:279.93││││││號│││││├─┴──┴───────┴────────┴──────┴─────┴────┤│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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