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陳佳岑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陳佳岑須負連帶給付之責依據。(依所附借據影本所示,債務人陳佳岑為擔保物提供人)。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