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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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14號聲請人 李睿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