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6號聲請人 吳欣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琴華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聲請本院以107年度裁全字第89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就假扣押所欲保權之請求提起訴訟,經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15日陳報在案(詳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34號卷),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