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同上

原告 羅文志

原告 彭盛昌

原告 黃聖軒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姿吟 律師

林孟儒

被告 林漢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羅文志、彭盛昌、黃聖軒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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