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5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06號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麗生 訴訟代理人 陳少璿 律師
李建慶 律師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0月20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7811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0月20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7811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雖本件業經本院於110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羅月君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