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南仁 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