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原告 黃維真 訴訟代理人 黃閎盛 被告 張益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簡字第1051號(原108年度交易字第2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