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0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原係夫妻,2人於民國97年8月21日晚間發生口角爭執,被告於同日晚上11時1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前,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之傷害,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經查:被告所犯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本院安排被告與告訴人進行調解,雙方業已達成和解,由被告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500元,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98年度竹簡字第1630號卷內),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