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680號聲請人 王明俊 相對人 王得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相關,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裁定聲請之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本件與104年度司票字第4648號係不同聲請事件,應另徵收聲請費)。
二、本件聲請人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
三、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