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崇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崇碩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 駱瑞益 支付損害賠償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崇碩行為後,刑法第309條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接續對告訴人駱瑞益辱罵如附件所示之言詞,係出於一個主觀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人,縱因政治及兩岸議題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仍應互相尊重,並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問題,惟被告竟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在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群組內,以附件所示詞句辱罵告訴人而有損其名譽,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告訴人人格所受損害情形,及被告雖積極與告訴人進行調解,惟因雙方就和解條件並無共識,終致調解不成立,故迄今未能彌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失;並考量被告無犯罪前科之素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亦坦承犯行並願與告訴人和解,頗見悔意,堪認其受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本院為兼顧告訴人之權益,爰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告訴人支付如主文所示之損害賠償金額,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並觀後效。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甘雨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6305號被告黃崇碩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11樓
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崇碩與駱瑞益於民國107年間,因教育召集而認識,雙方並與其餘9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成立「107召員之有緣來相聚」群組。黃崇碩於108年11月24日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1住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通訊軟體LINE後,即與駱瑞益在上開群組內因政治及兩岸議題而有所爭執,詎黃崇碩明知上開群組為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為之網域,竟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同日14時3分起至15時55分止,在上開群組內公然對駱瑞益辱罵:「舔蔡英文舔到跟狗一樣」、「在 史達 不會是那種舔人家屁眼求人分單的東西吧」、「小廢物」、「無法看雙邊意見的廢物」、「連史達做哪邊生意都不知道的廢物」、「假中立的狗」等語,足以貶損駱瑞益之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駱瑞益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崇碩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駱瑞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所證情節,以及證人 賴文彥 於警詢中所證內容相符,並有通訊軟體LINE截圖9張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檢察官甘雨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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