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514號聲請人 沈棱 即強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強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21日同意就任為強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5月25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同年5月28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強裕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待核定,是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司字第190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至100年11月20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0年11月
21日起展延至101年5月20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