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裕程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599號、102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主文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裕程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5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殘渣袋2只,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定書可稽,均屬違禁物,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59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正本1件在卷足證,惟本件被告所持有之扣案如主文所示殘渣袋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6月13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稽(參102年度毒偵字第599號卷第25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而本件查扣如主文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只,因該殘渣袋均已附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衡情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聲請人所請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