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5月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9年5月11日,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彩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蔡朝松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97年12月10日│94,300元│JG0000000│││││社新榮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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