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謝錫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逢春旭峰 鋁門窗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張逢春即旭峰鋁門窗行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1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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