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張慧君 被告 傅榆藺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傅榆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張慧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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