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建選任辯護人陳勁宇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川傑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