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16號
原   告  葉燕龍
訴訟代理人  林寶娟
被   告  莊久億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久億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529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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