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馨慧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717、49942、51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馨慧被訴詐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陳火川 於民國109年間起,陸續邀集被告 游寶生 、王馨慧、 王金軍 等人共組詐欺集團,而後王馨慧得悉其胞姐即告訴人 王素珠 領有退休俸及兒女孝養金,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3月間起,由王馨慧先以成立基金會籌募資金為由,向告訴人引見陳火川,而後由陳火川向告訴人誆稱: 蔡英文 總統設立海洋基金會,共有108個國家參與,總統有安排一間辦公室及一間倉庫專門置放現金,操作過程中需要收稅,待基金會撥款後保證可獲利新臺幣(下同)120億元云云,並交付發票人為陳火川、面額為5,000萬元之本票(下稱本案本票)及載有「承諾書、本人陳火川向王素珠女士借據:共13萬元。立書陳火川要給甲方王素珠壹佰貳拾億萬元。依借據為憑證」之借據(下稱本案借據)各乙紙以取信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期間,請託家人代為提領如附表編號19、24所示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內款項,或由王金軍陪同告訴人至臺北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衡陽分行,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本案郵局帳戶如附表(編號19、24除外)所示之款項後,告訴人單獨或由王金軍陪同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露易莎咖啡寶慶店,將款項交付予在該處等候之陳火川或游寶生,或由陳火川赴告訴人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地址詳卷)居處取款,陳火川、游寶生則每次給予王金軍數千元之報酬,其餘所詐得之款項則由陳火川、游寶生朋分。嗣告訴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與陳火川、游寶生相約面交款項,乃於112年5月25日13時8分許、15時許,為埋伏警員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及臺北市○○區○○路000號前當場查獲陳火川、游寶生,並扣得供聯繫所用之陳火川所持用之手機(廠牌:InhonF35、門號:0000000000號)1台及游寶生持用之手機(廠牌:Motorolae40、門號:0000000000號)1台,另通知王馨慧、王金軍到案說明,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陳火川、游寶生、王馨慧、王金軍等4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即刑法第29章竊盜罪章)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刑法第339條至第342條之罪準用之,刑法第34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王馨慧與告訴人為親姊妹,屬2親等旁系血親,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於5親等內血親之間犯者,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113年9月27日具狀對王馨慧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3年10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揆諸上揭說明,就王馨慧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陳火川、游寶生、王金軍等3人部分,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馨德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附表:
編號時間被害人提領及交付之款項金額(新臺幣)1112年3月3日10,000元2112年3月29日20,000元3112年3月29日20,000元4112年3月29日10,000元5112年3月31日20,000元6112年3月31日10,000元7112年4月1日20,000元8112年4月3日20,000元9112年4月3日5,000元10112年4月5日20,000元11112年4月5日20,000元12112年4月5日10,000元13112年4月6日5,000元14112年4月6日20,000元15112年4月6日20,000元16112年4月6日10,000元17112年4月7日20,000元18112年4月7日10,000元19112年4月7日100,000元20112年4月8日15,000元21112年4月9日15,000元22112年4月9日5,000元23112年4月9日8,000元24112年4月10日100,000元25112年4月15日5,000元26112年5月9日10,000元27112年5月9日10,000元28112年5月12日3,500元總計5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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