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5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智凱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楊智凱於民國7107年11月30日7時40分許,在超級巨星自助式KTV公園店(址設:臺中市○區○○路○○○號)外,與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因細故與 羅時兆 、 蔡雅珍 發生爭執,竟共同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聯絡,徒手毆打羅時兆、蔡雅珍,致羅時兆受有頭部外傷、顏面擦挫傷、雙上肢擦挫傷、左耳挫傷等傷害;蔡雅珍受有四肢及左腰擦挫傷、頭部外傷併頭暈、嘔吐等傷害。嗣因同行友人蕭翔宇及 王立傑 上前勸阻,楊智凱等人始罷手,因認被告楊智凱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楊智凱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羅時兆、蔡雅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楊智凱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35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穗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