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4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宗耿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警惕,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1月8日凌晨4時51分許,至臺中市○區○○○路○○號 陳致佑 所經營之夾娃娃機店內,乘趁四下無人之際,由該名男子在外把風,林宗耿則持該男子提供客觀上足以作兇器使用之槌子1支(未扣案),敲破夾娃娃機台之玻璃罩後,竊取藍芽喇叭4個(價值共計【新臺幣】2000元),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並將喇叭交予前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林宗耿分得現金800元,並花用殆盡。嗣經陳致佑發現財物遭竊並調閱監視器錄影器畫面後,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林宗耿業於108年6月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