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董朝裕 自訴代理人 李宇軒 律師
戴榮聖 律師被告 董伯達 選任辯護人 陳樹村 律師
甘連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林育丞法官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