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1號再審原告 盧彥旭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三重中興橋郵局第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莊志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
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2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廢棄系爭確定判決,並請求再審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7萬7,669元(見本院卷第13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7萬7,669元,應徵收再審即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筱琪
法官莊佩穎
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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