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郡麟選任辯護人林哲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9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謝長志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哲旭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