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於民國96年05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陸佰萬元,期限自96年05月10日起至116年05月10日止,於借用後前二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三起分216期(即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0日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前六個月按年率2.15%計息,上開利率按訂約時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減個別加碼年率0.177%訂定。並約定不履行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第三年個別加碼年率0.763%,並加年率1%固定計息(詳借據)。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目前利息以年率2.612%計算。
二、詎債務人丙○○借款迄今僅清償至98年05月09日止,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詳如「請求欄」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償。本案經催討無效,依借據約定本借款已屆清償期,聲請人依法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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