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告 吳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