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被告 詹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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