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91號聲請人 朱華仁 (即 朱文光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朱華仁(即朱文光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上之印鑑相符)。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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