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 林裕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銘鴻雲長通 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周銘鴻、雲長通運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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