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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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51號上訴人即原告 歐哲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玉梅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並應按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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