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669號聲請人 曾南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
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函文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函文業於113年5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