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663號上訴人 葉俊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42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314、61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葉俊倫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5月11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鄧振球法官何信慶法官梁宏哲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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