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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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乙案,因同一犯罪事實業經法院判決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規定,以97年度偵字第5349號、第544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共計38件,經商標權人鑑定結果確屬仿品,有鑑識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379號、第5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共計38件均係仿冒品,有各該商標權人之鑑識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CHANEL商標之戒指│1只│├──┼─────────────┼───┤│2│仿冒CHANEL商標之絲巾│8條│├──┼─────────────┼───┤│3│仿冒BURBERRY商標之圍巾│8條│├──┼─────────────┼───┤│4│仿冒GUCCI商標之絲巾│8條│├──┼─────────────┼───┤│5│仿冒FENDI商標之絲巾│5條│├──┼─────────────┼───┤│6│仿冒COACH商標之鈴鐺鑰匙圈│8個│├──┴─────────────┴───┤│共計3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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