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8號聲請人即原告五龍牌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順珍 相對人即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雖設址在臺南市,然聲請人對相對人即被告經濟部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相對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既在本院轄區,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是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以駁回。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