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復職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復職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復職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0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0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