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民國98年9月24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1月23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1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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