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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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13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667089本票之提示日為何。(票號667089本票到期日未記載)
二、釋明完整性之聲請之原因及事實。(聲請之原因及事實記載本票應分別敍明本票三張之內容)
三、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聲請人之連絡電話。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