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定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志堅陳美惠朱茂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一併提出上訴理由狀。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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