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晨風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旋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勵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竊盜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附民字第五九0號,中華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林勵秀被訴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一0三年度易字第一0六四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一0五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二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